本站讯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但在辽宁省朝阳市的民办英德学校股东租赁房屋给学校获取高额租金被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为利益关联方却又成为理事长,教育局被指监管缺失引发热议。
事情起因很简单:2000年1月1日,成立于1998年5月的朝阳市英德学校与朝阳市龙城区信用联社沈承信用社签订租赁期限20年零8个月该单位产权的房屋和场地作为办学地点的协议,租金从2000年1月1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逐年以5%比例递增。
2018年12月在协议未到期时,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英德学校张文奎校长商议解除合同将租赁房屋进行拍卖,购买者为时任英德学校校长张文奎之妻刘某某。
随后,产权为张文奎、刘某某的房屋又继续租赁给英德学校,而房租则变成了1082254元。据2020年6月9日朝阳市英德学校代管法人、教育局工作人员马江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描述,房屋租金是经过评估公司评估的。
2020年,英德学校股东于萍、张玉秋以学校重大事务不知情并违反教育局代管协议、应视为租赁合同无效为由,将租赁房屋者张文奎与刘某某、英德学校法人马江、龙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朝阳市龙城区法院。
2020年8月10日,龙城区法院做出(2020)辽1303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二原告分别以朝阳市英德学校的监事长、董事长的身份,就案涉朝阳市英德学校的资产管理、举办者和投资人利益所提诉讼,属受有权机关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于萍、张玉秋的起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于11月12日做出(2020)辽13民终22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随后,英德学校员工将英德学校股东、前校长张文奎涉嫌利益关联方关联交易造成学校巨大损失投诉到朝阳市教育局、辖区龙城区教育局。
龙城区教育局:张文奎是利益关联方
英德学校辖区教育主管部门龙城区教育局认定为张文奎作为学校股东、前校长是利益关联方,但未公开表示如何处理。
朝阳市教育局:终止协议 不影响以后
针对英德学校股东张文奎利益关联方问题,朝阳市教育局陈姓副局长表示:英德学校股东张文奎与英德学校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确定为利益关联方,今后不再签,因为学校以前没有理事会,咋追究?征求过司法局和民政局,不影响以后,觉得不合理走司法途径解决。
利益关联方成学校理事长
就在英德学校股东、前校长张文奎被认定为利益关联方后,5月9日晚,英德学校工作指导组、教育局及学校原股东、理事等举行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学校股东周兴文认为在没有章程、程序涉嫌违法、候选人审核不透明、利益关联方不符合成为候选人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倾向性明显为由拒绝参加选举并离开会场。
5月10日,朝阳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到英德学校宣布张文奎为理事长。
多位英德学校员工觉得不可思议也不公平:做为利益关联方成为理事长,如何保障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让理事长处理自己曾经的利益纠纷,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而实际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由相关部门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三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的相关人员处罚的时间,又可以分为1至5年内或永久。
除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述责任外,违法从事关联交易还可能导致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如果“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则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法律界人士认为: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合法性、公开、公平、公允、合理、无损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为学校的未来发展带来潜在影响。
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是具有监督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理应及时监督民办学校发生利益关联的潜在风险,就英德学校利益关联方一事,朝阳市教育局和龙城区教育局应该对利益关联方张文奎进行处罚,包括利益关联所得是否认定为非法所得?是否能作为理事长候选人资格?教育局受委托派驻到英德学校的代管法人马江明知有巨大风险还签订利益关联方的合同,是否涉嫌渎职?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687364782333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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