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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法官“张冠李戴”将普通代理变成诉讼代理

来源: | 2022-11-20 14:30:48
吉林省长春市一药企亿元拆迁款被财务侵占数年不还,当事企业法人举报无门,经人介绍找到曾在北京从事媒体工作的代先生,并与代先生所在单位达成委托协议,由单位指定代先生为其维权工作,双方约定维权期限和服务...

吉林省长春市一药企亿元拆迁款被财务侵占数年不还,当事企业法人举报无门,经人介绍找到曾在北京从事媒体工作的代先生,并与代先生所在单位达成委托协议,由单位指定代先生为其维权工作,双方约定维权期限和服务报酬。由于代先生与单位的共同努力,当事企业拿回被他人占有的资金,但却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费。代先生单位将当事企业诉至法院,法官却将代先生单位普通代理判成诉讼代理以加重企业诉讼负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举报无门药企抓到“救命稻草”

代先生曾是新闻从业者,在北京法治媒体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维权经验,于2017年回到长春进入另一家单位。由于代先生涉法工作20余年,身边的人有了法律上的困扰都向他请教。

2016年,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堂)亿元拆迁补偿金被财务人员卷走拒不归还,企业法人举报4年穷尽办法依然要不回钱款。

2019年10月,经李先生介绍,六福堂公司法人刘总找到代先生,刘总娓娓向代先生倾诉了四年来维权的艰辛,希望能得到代先生的帮助,代先生认真了解情况之后同意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刘总如释重负,承诺愿意以标的额的20%作为代先生所在单位的服务报酬。

因为案值巨大,代先生向所在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基于多方面考虑,单位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接受六福堂的委托,并安排多人作为代先生的助手,协助代先生的维权工作。

2019年10月28日,六福堂刘总与代先生所在单位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接受委托,愿意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专家聘请、法律咨询、资料整理、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二、甲方以10040万(一亿零四十五元整)拆迁补偿款为标的物,愿意以其中的20%作为乙方的服务报酬。三、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四、在乙方维权过程中,甲方如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两家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代先生提供)

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

自两家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代先生所在单位考虑到是风险代理行为,需要前期投入资金,由于单位没有闲余资金,就交代由代先生先行垫付,回款资金由代先生支配。

2019年11月,今日头条、搜狐、百度等多家网络平台转载了文章《吉林:亿元拆迁款被财务卷走……》,文章一经发出便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稳妥起见,刘总要求代先生去北京继续联系记者,做好跟踪报道的准备,同时委托代先生带着举报材料,寻找法律专家研判,并让代先生以六福堂的名义去各大部委实名举报。

2020年6月,第二篇文章《吉林“亿元拆迁款被财务卷走案”再现鉴定疑云》在各大新闻门户网站曝出,舆论一片哗然。据代先生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主动找到六福堂的刘总了解案情,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2020年10月,代先生再去北京联系专家和记者,为下一步报道寻找证据线索和法律依据。

10月末,代先生得知,占款人主动找到刘总称愿意退款,要求和刘总达成和解,至此,刘总拿回了被他人侵占的亿元补偿款。

药企拒绝支付服务费

2020年10月末,代先生给刘总打电话要求支付服务费,刘总通过第三人给付30万元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数额高达2000万的服务费。

代先生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催要之后,一纸诉状将拒绝履行合同的六福堂公司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六福堂公司支付代先生所在单位的委托代理服务费1978万元,并承担14万余元的诉讼费。

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代先生所在公司与被告六福堂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双方就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展开辩论的同时,六福堂公司当庭提出反诉,称代先生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没有接受委托的权利,所在单位同样没有法律服务项目,其接受委托的行为超出其经营范围,要求中间人李先生和代先生所在公司退还其已经履行的30万元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法官判决被指“荒唐”

2022年8月3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2021)吉民初567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求,14万诉讼费由代先生单位承担(实际由代先生自己负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代先生说,他在看判决书时满头雾水,主审法官肖瑶在判决书中没有对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认定,而是认定代先生所在单位接受委托超出了“经营范围”,代先生代理维权的法律服务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是增加了“诉讼负担”、“律师诉讼代理收费已经被规范”,最终的结论是对代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而代先生及其所在单位从来没为该案的药企做诉讼代理(指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等),也没有以自己名义为药企从事过诉讼代理。法院却“张冠李戴”将代先生的单位代理认定是代先生个人代理;将普通的代理判成了诉讼代理,并“荒唐”地以代先生诉讼代理“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由驳回了代先生所在单位的诉讼请求。

代先生多次给肖法官打电话,接电话的却一直是肖法官的助理,为了能和肖法官通上话,代先生开始以投诉的形式要求肖法官对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据代先生称,在他投诉肖瑶法官的第二天,终于接到了肖法官打来的电话,对于代先生提出的他的代理到底增加了谁的诉讼负担问题时,肖法官的回答却是“增加了你单位的负担”。

代先生直言荒唐,“我既没有诉讼,也没有收单位一分钱,咋会增加单位的诉讼负担?”

代先生表示,肖瑶法官硬生生地把他的非诉代理行为说成是诉讼行为,是故意混淆概念。自己和同事们努力了一整年,没有拿回应得的服务费不说,法官还判决他承担本次14万余元的诉讼费,而让他个人负担诉讼费的理由竟然是,单位委托他去“垫付维权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收入也由他来支配”的内部约定。

代先生说自己实在太冤了,没有拿到接受委托代理的服务费不说,还损失了数十万块钱。(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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