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一企业法人在取得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后,一下子成了同行羡慕的对象,就在他踌躇满志大干一番的时候,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殴打他人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在公诉至当地检察机关之后,终被判刑。
来自主管副市长的“警告”
孙井林,吉林省榆树市人,退伍军人,曾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现为吉林省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林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在榆树市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孙井林成功签下开发建设五金市场正式合同,该项目被列为榆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地点落在榆树市二水源处,预计投资1.2亿元,当时,多人找到孙井林提出合作开发意向,都被孙井林婉言谢绝。
2015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项目选址变更至榆树市中医院北侧棚户区。
2017年,主管该项目的副市长赵某军(已判刑)多次“警告”孙井林:别看项目现在在你手里,我可以让你成,也可以让你黄。
孙井林称,在一次赵副市长组织的见面会上,赵副市长当着市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大队长、法制大队长的面指着孙井林说:项目可以让你成,也可以让你黄,我随时可以给你送监狱去。
孙井林说,不到半年,他的厄运接连而至。
从行政拘留到刑事拘留
2018年3月7日,榆树市华昌派出所警长郑某把孙井林找到派出所说:“你在2015年时在办公室有过一次打架,虽然已经处理完了,但是,公安局法制把你的卷调走了,你在这不能走,我去法制大队一趟。” 当天晚上八点半,警长郑某告知孙井林,榆树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作出对孙井林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榆树市检察院作出的《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
2018年3月16日,也就是孙井林被行政拘留的第9天,孙井林再被以非法拘禁罪转为刑事拘留。3月21日,因案情重大有涉黑嫌疑,孙井林被异地关押至吉林省的德惠市。
2018年4月19日,一个叫李某辉的人递交的举报材料让孙井林百口难辩,当日,孙井林被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李某辉称,孙井林在2016年8月借口说放在榆树市二水源铁艺商贸工程工地羊圈里的一箱五粮液酒丢失,让李某辉赔偿,并谩骂工人,以拉电闸阻止施工为要挟,最后李某辉、徐某青、王某军等三人共同赔偿6000元给了孙井林的姐姐孙玉琴才得以继续施工,孙井林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敲诈勒索被判实刑
2018年6月8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榆检刑检刑诉【2018】432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孙井林)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书证;2、证人徐某青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辉的陈述。
榆树市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
2018年11月10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作出(2018)吉018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井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孙井林退赔被害人李某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面对检方出示的证据,孙井林不服,称他根本就不认识李某辉,更谈不上向李要钱一说,直言这是赤裸裸的诬陷,当庭表示上诉。
从“发回重审”到“刑期减半”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井林上诉后,经审理认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吉01刑终498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榆树市人民法院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变更起诉决定,变更内容却与“案件事实”和“指控的事实”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把“认定的时间”作了变更。而《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最后一句“【2018】432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给人留下很多想象的空间。
榆树市检察院作出的《变更起诉决定书》
2019年12月13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称:李某辉、王某军通过工地技术员费某平将6000元给了孙井林的姐姐孙玉琴(已亡故),“认定孙井林未得到钱款,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改判:“被告人孙井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孙井林退赔被害人李某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本次判决把刑期由原判决“十个月”改为“五个月”。
孙井林再次提出上诉。
迟来的无罪判决
2020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孙井林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井林,被害人李某辉及辩护人分别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王某军、徐某青、罗某祥、费某平等人出庭,徐某青、罗某祥未到庭。
王某军称:我没见过孙玉琴,孙玉琴也没和我亲口说过丢酒要陪多少钱……丢酒陪六千的数是费某平提出来的,孙井林没有冲我要过钱,我和孙井林之间不对话,孙井林没有通知我不让施工,是费某平说的不给钱就不让施工。
费某平称:孙玉琴给我打电话,说小二楼的仓库的锁被人撬开了,说五粮液酒丢了……就让我停工,必须让我解决这个事……王某军给的我六千块钱,当时让我赶紧给孙玉琴送过去赔酒钱。孙井林没有向我们要过钱,我们不接触,我不知道孙井林是否阻止过施工,钱是孙玉琴要的,仓库是谁的,也不知道,这个过程和孙井林没有关系。
受害人李某辉称:我没看到孙井林拉电闸……自始至终孙井林没有管我要过钱。我不认识孙井林,孙井林也没找我要过钱,孙井林的姐姐也没有找我要过钱,当时很多内容都是我听费某平和王某军说的。
2020年6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原始陈述、证人原始证言内容前后矛盾,经过不详,细节不清,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井林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孙井林构成犯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井林无罪。”
一场企业法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0个月最后又改判无罪的闹剧,在经历了几番折腾之后黯然收场,被害人似乎看到有一双无形大手一直在背后挥舞。
孙井林告诉记者,他和政府签订的中医院北侧开发五金批发大市场项目在投入数千万之后因其被判刑而易手他人,作为甲方,他在二水源开发的楼盘也被承包人伪造合同多次转卖,一堆烂摊子等待着他去处理。
孙井林说,而他最急于处理的,是找到那个欲把他送进监狱而后快的人。
对于该事件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经纬)
上一篇:寿光市法院被指滥作为人为造成了王玉荣案的“执行难”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