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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林玉仁11年信访源于一纸枉法裁判,法官孙启鹏被举

来源: | 2021-11-10 20:39:03
林玉仁生于1954年11月,1971年参加工作,始终在临江市水电统工作,1994年退休。要不是林玉仁在2010年通过法院拍卖程序购买了一座水电站,他也不会成为上访人。因为林玉仁购买的这座水电站早在2005年就卖给了临江...

林玉仁生于1954年11月,1971年参加工作,始终在临江市水电统工作,1994年退休。要不是林玉仁在2010年通过法院拍卖程序购买了一座水电站,他也不会成为上访人。因为林玉仁购买的这座水电站早在2005年就卖给了临江市一个叫王洪艳的女人,而这个女人与临江市分管水电的原副市长胡春光有着众多故事和密切关系。基本真相是,这个女人充当了副市长的“白手套”,副市长还操纵虚假抵押贷款、操纵司法拍卖,从而使得这座水电站落到这个女人手里。

林玉仁11年信访诉求的焦点问题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判决书》是枉法裁判。

林玉仁认为,2004年11月15日,时任白山中院审判长的孙启鹏,以“(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掩盖了一起严重的金融诈骗刑事犯罪,孙启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基本案情是,2004年,在农业银行临江市支行诉临江水电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中,林玉仁本是案外人。但是,随着白山中院“(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白山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的相继出台,林玉仁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同一座水电站早在5年前就被非法“拍卖”,事实上构成了“一女二嫁”,林玉仁成为利害关系人,并由此引发持续11年的信访,且至今还被白山市各级司法机关推诿扯皮。

一、枉法裁判的相关内容

(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江市支行诉被告临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1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价值578万元的5个水电站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56.7万元……

(二)原、被告于2000年9月28日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价值7,357,194元的线路设备(543公里)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99.2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截止至2004年9月20日,利息为282,865.81元。被告至今尚末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7,841,865.8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均有效。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9,000元,利息282,865.81元(截止到2004年9月20日),两项合计7,841,865.81元;如果被告逾期尚末还款,则以被告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印证枉法裁判的相关证据

(一)关于“被告以价值578万元的5个水电站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56.7万元”,是诈骗贷款。

临江水电公司在农业银行临江市支行的“抵押”物5个水电站与临江水电公司没有产权关系,也没有隶属关系。

尤其在“抵押物清单”上,“被抵押权人”一栏没有抵押物所有权人的签字或盖章;临江水电公司在“抵押物清单”上出现的法人章是“胡春光”,而此时法人已经是刘树清了。

(二)关于“被告以价值7,357,194元的线路设备(543公里)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99.2万元”,实际上该线路设备早在1998年就拆除了。这在白山中院对本案的(2005)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中有明确表述,充分说明,发生于2000年的“抵押贷款”所使用的“抵押物”是假的。

三、枉法裁判的社会后果

(一)由于“(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的生效,侵犯了案外人林玉仁的合法权益,白山中院在执行拍卖中,将非法抵押的蚂蚁河乡电站部分资产拍卖给王洪艳,导致林玉仁于2010年通过临江市人民法院主持拍卖而合法竞买的蚂蚁河乡电站全部资产被王洪艳非法占有,引发林玉仁11年来持续信访。

(二)林玉仁在持续多年的信访诉求过程中,获取到临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临江水电公司骗取贷款案的“情况报告”,证实:“临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调查,先后调取了原蚂蚁河乡党委书记冉庆祝、丰丙香证言,均证实临江水电公司用蚂蚁河乡电站抵押贷款情况不知情。由于过了追诉时效,亦未接到农业银行临江市支行的报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2020年2月2日对此案不予立案”。由此可见,枉法裁判导致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2021年3月28日,临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再次出具《关于蚂蚁河电站贷款的说明》,指出: “1999年12月7日,蚂蚁河乡政府1号文件批复,在临江市工商局将旧电站和扩建电站合并办理了蚂蚁河乡电站营业执照,经济性质集体,人员编制15人”。由此可见,蚂蚁河电站是蚂蚁河乡政府的直属集体企业,与临江水电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财产关系,足以说明临江水电公司用蚂蚁河电站“抵押贷款”是诈骗行为。

林玉仁认为,白山中院法官孙启鹏作为本案审判长,明知2000年“抵押”的输电线路早在1998年就全部拆除,却故意认定“抵押有效”;完全有能力查明临江水电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是刘树清而不是胡春光,却故意认定贷款合同有效;完全可以查明临江水电公司与5个被“抵押”的水电站是否有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却故意混淆是非,认定抵押有效。孙启鹏故意枉法裁判,造成了非常严重和及其恶劣的社会后果,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然而,林玉仁在漫长的信访诉求中,到处遭遇“踢皮球”。林玉仁列举了几个让他看不到曙光,同时感受到腐败分子保护伞的例子:

一是临江市公安局,认为胡春光导演的贷款诈骗案,由于银行没有报案,因此不给立案。

二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承认“(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是枉法裁判,对相关网络舆情疯狂删帖。

三是临江市政府,他们明知道这个枉法的判决书是信访问题的根源,只有无奈地表示“生效的判决书没有撤销之前,我们也没有办法”。

四是临江政法委,他们居然向上级行文称“林玉仁反映的问题,涉及的人员和事件己超出临江市政法委的权限”。

就这样,林玉仁被踢了11年皮球,而且还在持续中。

白山市各级政法机关对林玉仁信访案了如指掌,却迟迟不愿动真碰硬,让人怀疑白山市似乎成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法外之地。

原文来自法治与廉政网:http://www.lyhywhcm.com/s/2021/china_1103/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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