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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江湾壹号小区:239户住了数年的居民不能再住了?

来源: | 2019-12-11 17:39:24
日前,家住江西省赣州市江湾壹号的钟玉梅等239户住户反映,他们通过正常途径购买的商品房住宅,装修住了数年后,竟然不能再住了,正规有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变成一本废纸,房屋装修费也打了水漂

日前,家住江西省赣州市江湾壹号的钟玉梅等239户住户反映,他们通过正常途径购买的商品房住宅,装修住了数年后,竟然不能再住了,正规有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变成一本“废纸”,房屋装修费也打了“水漂”,其中更有些住户在银行办理了购房按揭,意味着他们不仅没有了住房,并且还得背负一身的债务。

据了解,2015年1月份,赣州市钟玉梅等239人通过正常方式,分别购得位于赣州市赣江源大道8号御澜湾(现称江湾壹号)住宅商品房一套,并分别与开发商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正规的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获得由开发商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正规购房发票,缴纳了正规的房产契税,部分居民还在银行办理了购房按揭手续,并且钟玉梅等239户住宅在赣州市房管局均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手续,购得商品房后,钟玉梅等239户居民又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举家搬入新房生活数年。

2016年,钟玉梅等239户住宅被石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原因是钟玉梅等所购房产在购买时没有去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据赣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当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人较少,2015年之前赣州市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没有设立专门窗口,2015年改为不动产登记之后,房屋预告登记就不办理了。(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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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

一 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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