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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打人致伤至今仍逍遥法外

来源:中国青少年网 | 2019-12-17 11:56:57
核心提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工作人员黄阿快暴力执法打人致伤事件在南安地界闹得沸沸扬扬,路人皆知,身为美林街道工作人员的黄阿快,知法犯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将陈阿快打伤。而美林街道派出所却将打人案件错

核心提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工作人员黄阿快暴力执法打人致伤事件在南安地界闹得沸沸扬扬,路人皆知,身为美林街道工作人员的黄阿快,知法犯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将陈阿快打伤。而美林街道派出所却将打人案件错误的移交给美林街道办事处处理,并终止调查,致使黄阿快打人事件迟迟得不到处理,至今仍逍遥法外!

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美林街道派出所应将打人者黄阿快移交给监察部门,而不应终止调查,将案件移交给美林街道办事处处理。陈阿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南安市公安局告上鲤城区人民法院,告南安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和没有将案件移交给监察部门处理程序违法。

打人起因

据陈阿快介绍,2018年4月17日,她弟弟陈垂顺在美林街道溪州村开元20号拥有土地证的宅基地,被陈增加、陈瑞进强行霸占,非法修建一条长约50米、宽约3米通往他们自家家门口的道路,陈垂顺称,陈增加、陈瑞进二家修路根本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规划和审批手续。

陈阿快、陈垂顺姐弟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前与陈增加、陈瑞进理论,之后溪州村村主任徐诗种、村干部陈瑞弦伙同正在执行职务的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黄阿快、李方卿来到现场,陈垂顺说,原本以为美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黄阿快、李方卿是来主持公道的,然而却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黄阿快、李方卿等人并没有调查陈增加、陈瑞进造路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没有立即制止陈增加、陈瑞进他们二人继续违法修路。

陈阿快看不过,上前与黄阿快理论,而作为美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黄阿快,却不履行职务,反而采取暴力执法,充当陈增加、陈瑞进的保护伞,将陈阿快打倒在地,致使陈阿快受伤并住院40多天。而在美林街道工作人员黄阿快等人的保护之下,陈增加、陈瑞进最终将通往他们家的水泥路得以建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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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快:不理解美林派出所为何会把案件移送美林街道处理

陈阿快被美林街道工作人员打倒在地后,其弟弟陈垂顺当场报警,之后美林派出所出警介入调查,陈垂顺说,他是等美林街道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才知道打人者黄阿快是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

2018年6月14日,美林街道派出所出具南公(美林)行终止决字[2018]0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将案件移交到美林街道办事处处理。

陈阿快、陈垂顺姐弟对此很是不理解,黄阿快明明是美林街道的工作人员,按照《监察法》第34条规定,美林派出所应该将打人者黄阿快移送监察部门处置,而不是把案件移交给美林街道自己处理。

陈垂顺说,因为美林派出所没有把案件移送到监察委处理,而是把案件移交到美林街道办事处。事发至今,美林街道办事处没有对暴力执法把人打伤的黄阿快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由于打人者黄阿快迟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陈阿快称,她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郁郁寡欢,家人非常着急,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陈阿快将南安市公安局告上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违法。

鲤城、泉州市二级法院:错列被告,驳回起诉

2018年8月15日,陈阿快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安市公安局,就南安市公安局下辖美林派出所2018年6月14日出具南公(美林)行终止决字[2018]0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求确认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违法。

2018年12月20日,鲤城法院作出(2018)闽0502行初255号行政判决书,以上诉人的行政起诉错列被告(裁定书称应该起诉美林派出所)且拒绝变更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陈阿快不服鲤城法院的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泉州市中级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行终479号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

上诉人陈阿快根据(2018)闽05行终479号判决,改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闽0502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鲤城区法院对本案的两次起诉均作出违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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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本案有五处程序违法

一、美林派出所没有独立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权利和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1、被告证据3《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证明美林派出所为延长案件调查期限一个月请示并得到南安市公安局批准,而证据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报告》未经南安市公安局批准;

2、一审法院错认美林派出所为被告的理由是美林派出所能够独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并将美林派出所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明显不是可以给某些组织授权的法律法规;

3、而本案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明显不在法规的授权范围,且美林派出所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是报经南安市公安局批准的,所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是美林派出所有权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美林派出所作出这个决定违法而无效。

二、美林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以后,没有依法将第三人黄阿快移送监察委处理,错误移送美林街道办,办案程序违法。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没有查清陈增加、陈瑞进造路、没有相关规划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充当陈增加、陈瑞进的保护伞。

鲤城法院以公安部门规章为认定事实依据,以没有行政法规效力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作为本案适用法律,违背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应移交给监察委处理。

三、终止案件程序违法,一审未予认定被上诉人违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黄阿快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立案后进行了调查,根据其提供的证据,黄阿快殴打上诉人的事实是清楚的,即使需要终止案件调查,其也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即使需要终止调查,也应该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终止,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出示的《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报告》仅有办案单位的部门意见,没有经过领导批示和审核意见,程序不合法,而一审对该程序违法未予以认定明显错误。

四、美林派出所依据错误,鲤城法院引用其依据而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

1、被上诉人依据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但是该复函并非规范性文件,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函件,不对外公开,而且其发函单位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仅仅是国务院内设的一司级单位,该函件甚至比部门规章的效力还要低得多,故被上诉人援引该函件作出终止的决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而一审援引该函件而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也是适用依据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国法秘函【2005】256号明显不是行政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故原审法院引用并依据其作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五、美林派出所需要移送本案,也应当移送南安市监察委。

本案中黄阿快作为美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且正在执行职务,本应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道路的违法行为,但是其非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殴打无辜上诉人,其行为明显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委,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故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正确做法是将本案应依法移送监察委,由监察委对黄阿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而不是移交美林街道办事处,黄阿快系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发生这样的事件,美林街道办事处理应避嫌,又如何能接受该案?

目前,陈阿快已将案件再次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阿快称,她期待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陈阿快说,她被打后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还因为打行政官司致使她身心疲惫,她期待打人者黄阿快能够早日的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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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cycs.org.cn/news/gnxw/4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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