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娟:我和丈夫的合法企业被侵占的血泪控诉
12月3日,颜娟(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南大街119号***,身份证号:32022319800208****,系江西省新余市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和股东,联系方式:13915860622)实名向媒体举报:我和丈夫吴志云在江西省新余市发起创办了新余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资质齐全手续完备合法;但我们的噩运从2013年向江西省新余市涉黑涉恶首犯廖建国陆续借款就开始了。由于廖建国在当地、南昌市、甚至江西省有广泛的人脉关系有“保护伞”给他们撑腰,廖建国犯罪集团利用自身的优势从向我爱人吴志云放款之日起开始觊觎我们的公司企业,他们采用迫害企业经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套路贷”等方式强逼吴志云“债转股”并企图更换法定代表人;更为严重的是当地警方竟以“伪造公文印章罪”将吴志云立案侦查并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直至目前廖建国领导的黑社会集团仍然逍遥法外,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颜娟的口头控诉和书面详细的《申诉书》,全面阅读了她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紧急情况反映》《督导组马龙警官与吴志云的对话》、余高公(刑)监通字(2019)0003号《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系列涉案照片和视频资料,记者研判这是一起廖建国涉嫌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集团犯罪案件,且廖建国集团至今没有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表明该集团背后有政法保护伞。吴志云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伪造公文印章罪”刑事拘留定性存在疑问?记者高度重视首先派员到颜娟所在的家乡江苏省溧阳市进行专访......
12月5日,记者一行驱车来到“鱼米之乡”的江苏溧阳,在颜娟的家中对她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
2010年,我与吴志云支持新余市人防部门招商引资的政策,在该市投资八位数创立了“新余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吴志云在江西省新余市投资创办企业过程中,持续性遭到当地以廖建国为首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侵害。
2013年我公司业务见好需扩大生产规模立项新增厂房基建。由于资金缺口向新余建设银行融资,该行董杰以“建行贷款不易审批”等理由,居间介绍我认识新余建宇投资公司董事长廖建国。董杰说廖建国放款虽利息高而手续简单便捷。吴志云考虑到急需用钱就同意。于是向廖建国借款几十万元:月息2分4厘。2014年1月前,吴志云向廖建国借款都是几十万的,有借有还。2014年1月17日,廖建国带人来到吴志云公司提出结算,他根据所谓的借款往来账提出要吴志云出具一张约定月息2.4分的300万元借条,吴志云考虑到种种原因就出具了借条。2014年7月19日,廖建国让吴志云到他公司他说替吴志云偿还了董杰100万元的债务,又要求吴志云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利息也是月息2.4分。
2014年7月25日左右,廖建国带人来到我爱人公司要我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400万元就是要求我每月付给他20万元利息,并且还要我将2014年7月25日以前己经支付完毕的原2.4分月息改为5分月息,并且立即补还。我坚决不同意,但廖建国说手下宋泉是他的侄子,也是新余排上号的黑道人物。我看到宋泉身上纹着身,满脸横肉、匪气十足。宋泉听到廖建国发话,就一边推搡我一边言语威胁我我极其惊恐,廖建国单方面要求月息按5分算。
2014年8月份开始,廖建国邀约宋泉、晏小健到涉案公司取利息支付稍有延迟,宋泉就带一帮人封门、驱逐工人,公司员工大部分是当地人,都听说过廖建国这个人的凶残厉害,黑白通吃,所以,工人也不敢反抗。
2015年2月份,廖建国指使其妹夫周秋根窜入到公司管理说我欠他钱,必须派人到公司监督,敦促我及时还债,不然不让吴志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周秋根一进公司没几天,廖建国立刻带着宋泉等一帮人到公司把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以及我私人印章通通抢走,逼着我和王文飞把公司帐本交给他,并在银行公账上强行加上廖建国的私章,从此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和资金来往都必须有周秋根审批,廖建国签字,廖建国完全霸占了致鑫人防实际生产经营控制权。当时公司有应收账款达4000万元,应付只有400多万元,廖建国开始对新余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觊觎。
2015年7月,廖建国聚集宋泉,还有几个保镖以旅游为名来到我家乡江苏省溧阳市,对我说己经知道了我家的住址:对我和家人威胁恐吓。廖建国还说他女婿何林是新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重要警官,在新余市政法界没有摆不平的事情。
2015年大约9月,廖建国又逼迫吴志云违心写了借款36万元、18万元、90万元、150万元的“借条”。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每月都要被迫支付廖建国所谓的利息几十万元。廖建国还带人强行逼迫我把新余市滨江恰景一套价值45万元的工程款抵房。新余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直到今天还在帮他还每月2000元的房贷;还有一套新余市曼福特的300多平方米的写字楼,价值285万元,也被其抢去。2016年春节刚过,廖建国设计陷阱,先故意逼我还钱,致使企业停产,他再找来胡小勇、钱水宝出资500万元购买新余致鑫人防20%的股份,吴志云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又被威逼签字后,胡小勇、钱水宝他们的500万元钱一到公司账就被廖建国以种种名目拿走,胡小勇又提出不购买公司股份了,要求吴志云还款500万元及高额利息。
2016年期间,廖建国为了完全掌控公司,就将致鑫人防公司办
公室搬进了他公司的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左右,我在廖建国办公室讲借的400万元到此应该已经还清了,要他把企业还给我,他不同意,吴志云和廖建国在办公室吵了起来,他说吴志云还欠他1400多万元,吴志云说已经从公司账上汇到廖建国夫妻账上350万元和两套房330万元,已经清偿了债务。
2017年4月25日上午,廖建国带人把吴志云非法拘禁胡小勇的公司办公室。并对吴志云拳打脚踢。胡小勇到隔壁办公室叫来两个黑道人员用甩棍对吴志云全身殴打了三个小时左右,吴志云被殴打的休克。临近中午,廖建国和胡小勇离开办公室去隔壁商量后回来,廖建国让吴志云重新写了一张441万元的借条给胡小勇,廖建国作担保。随后廖建国带领手下宋泉、曾飞等十几名黑道人员把吴志云从胡小勇的办公室带到他的办公室,让十几个黑道人员看押我,逼我打电话给我爱人颜娟从江苏溧阳赶来新余对账。晚上,廖建国等人又把我带到新余荷塘月色宾馆,廖建国指使宋泉、曾飞等四、五个人在房间轮流看守我,限制我人身自由几十个小时。2017年4月26日早晨,看守我的几个黑道人员用车把我带到廖建国的办公室,廖建国在他办公室和我算账,给我一张结算明细单,内容是:从2015年4月16日,本金400万,利息150万元(以5分采用利滚利复利计算利息,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外,从2014年6月份至2015年4月计算还欠150万元利息,合计利息150万元);以550万元为本金,5分月息计算,利滚利,最后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我还欠廖建国借款共计14346146.85元。廖建国假装“打折”算作1200万元,再加上所谓的我借胡小勇廖建国担保的本金利息计441万元,总计:我应该偿还廖建国1641多万元款项。当天中午许,我爱人颜娟从江苏漂阳赶到新余,廖建国叫人把我爱人颜娟带到他的办公室。廖建国带领宋泉、曾飞等人逼我们夫妻在廖建国的专用律师王文斌起草的“还款协议”、“委托管理合同”“股权抵押合同”上签字,我们夫妻下跪苦苦哀求,廖建国说:“你们夫妻倆如果不签这些合同,你们夫妻俩就别想着竖着走出新余”!我们夫妻俩不肯签这些合同,我老婆见我被打的伤痕累累,哭着劝我签吧!保命要紧!最后我们夫妻俩在万般无奈之下,被逼签下借款合同和公司托管合同。下午,我们不肯签股权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廖建国让宋泉、曾飞等人把我们夫妻押到新余北湖宾馆,关押在房间内,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准离开宾馆房间。晚上,廖建国来到宾馆房间威胁我们夫妻说:“如果不签股权抵押合同就别想活着离开新余”。
2017年4月27日上午,廖建国来到宾馆指使宋泉、曾飞等人用车把我们押到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廖建国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威逼恐吓,要求我夫妻在廖建国律师王文斌早已起草好的合同上与ー个不认识的叫黄春根的人签订股权抵押合同,并且要求我和黄春根签订一个伍佰万元的假的借款合同。我们夫妻顾忌自己的人生安全,迫于廖建国的淫威只能违心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办理了股权抵押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7月份,廖建国为了将违法侵占变成合法侵占,他先在电话中对我说有一个叫黄文兵的人要买我的企业,如果我不去或者我不愿意卖,他立马把企业关门停厂。因为当时企业已经被摩建国霸占和实际控制,吴志云为了企业能正常经营下去,吴志云被逼到新余和廖建国介绍的黄文兵进行所谓的商谈。其实廖建国和黄文兵早就申通好了的。黄文兵要以2000万来买我的企业,吴志云不肯,因为企业当时光应收账款就有3000万。廖建国就以要杀吴志云全家威胁我。一直到2017年12月21日逼着吴志云与黄留彬【黄文兵的堂弟】签了股权转让协议。然而黄文兵却把200万定金打到了廖建国的马仔宋泉的银行卡上,还在12月22日在颜娟不知道的情况下,冒充我们俩的签名把企业法人变更到黄留彬名下,还一直逼我去工商局办理变更股权手续,吴志云一直待在老家不到新余去。
自从2018年6月5日吴志云到新余报了案廖建国就不再与吴志云联系了,改由黄留彬出面以让吴志云履行协议为借口逼我。
2019年2月2日,黄留彬在新余中级法院起诉我股权案件,庭审时吴志云向法庭上陈述了以上被逼经过,但法官却不予采信,仍判吴志云败诉,立即履行协议。按协议要求,吴志云履行协议,黄就得付款,此时廖建国就邮寄通知函吴志云,说把他所谓吴志云欠他的1800万欠款转让给黄留彬了,让吴志云还给黄留彬,这样吴志云就是履行了协议,黄留彬也不要付分钱,廖建国和黄留彬就如此用所谓的“合法”手段抢夺了吴志云的合法财产。吴志云从多方了解到,黄文兵是廖建国放高利贷的资金提供者、合伙人,黄文兵有600万资金提供给廖建国放高利贷。正因为廖建国他们敢用这种方法强取豪夺,是因为廖建国他们在新余公检法系统有靠山、有保护伞,其中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的胡爱军副院长、习彬法官,公安局的何林,司法系统的律师王文斌等,他们都是廖建国的帮凶与保护伞。吴志云夫妻俩难以咽下这口气,在好友的鼓励下,再次向新余市公安局举报廖建国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于6月5日下午乘坐高铁来到新余市,进行报案。接待吴志云的是新余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刘兵:另一位叫李刚,是刑侦支队的刑警。吴志云把材料交给刘兵伢并去刑侦支队进行笔录。随后来到一间扫黑除恶字样的办公室,由李刚带着一名年轻的警察帮我录口供。吴志云详细的向他们叙述了整个经过和相关当事人,证人,还向他们提供了案件材料及廖建国怎么算吴志云利息的录音和微信记录的U盘。其中年轻警察还拿出手枪让吴志云辨别案发时对方拿出的是这样的手枪吗,整个笔录期间刘队长大部分时间都在旁边听着,笔录一直做到24点。到了6月底,李兵伢队长来电话通知吴志云:案件不予立案。并说廖建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吴志云在电话中向刘兵伢队长提了案件的几个疑点,他都含糊其辞推脱,刘队长说这是经济纠纷案件,让吴志云去法院处理。事后吴志云一直电话刘队长让他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吴志云。但他每次都推诿。吴志云向新余市公安局的举报成了一纸空文,已经石沉大海。
今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江西巡视督查期间已接受我们的举报材料并由领导签字编号督查。此后,江西省公安厅扫黑除恶办公室抽调南昌等地的民警对我们举报的材料进行了核实。江西省公安厅又将该案移交新余渝水分局警方侦办,时至今日杳无音讯。更为荒唐的是:2019年10月17日,新余高新分局警方跨省至江苏溧阳以“伪造公文印章罪”的名义对吴志云实施抓捕。
颜娟向记者出示了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2月6日,中央《**参考》带着颜娟的《紧急情况反映》调研采访新余市公安局:我现在向编委会领导紧急反映廖建国为首的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犯罪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和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怠于履行侦办廖建国涉黑犯罪,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大问题,为使编委会领导兼听则明随紧急情况反映附材料《情况说明》和《致新闻媒体的紧急情况反映》,廖建国是具有黑社会性质背景的新余建宇投资公司董事长,在高新、渝水,甚至南昌有很强的人脉和黑社会性质背景。廖建国狂言他女婿何林是新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重要警官,在新余市政法界没有摆不平的事。廖建国系列犯罪集团为了达到控制侵占変更法定代表人,从而达到霸占我和我爱人企业的目的,通过虚假的托管协议书、股权抵押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并在2017年4月,廖建国组织黑社会人员,在新余市北湖宾馆非法拘禁我爱人3天2夜,并逼迫我爱人写下1200万元的巨额欠条。
针对廖建国涉黑案件的系列犯罪问题我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委住江西扫黑除恶督导组反映,其中有我爱人吴志云和马龙的通话记录吴志云“你好,马警官。"马龙:吴志云,我是督导组马龙警官。有事和您说下你向中央督导组递交的举报信,我们现在已经查截了,已经核查结束。我们要告诉你,我们向省公安厅的结论,廖建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涉嫌非法拘禁,申请贷款高利转货,这些证明,你对我们这个结果满意吗?”吴志云“就是你们准备立案了吗?”马龙:我们只是搞核查,立案不是我们立。值到目前,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仍然对廖建国为首的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系列犯罪没有立案。今年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一年,在过一个月就是打黑除恶的收官之年,有黑打黑、有恶制恶,无恶制乱。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措施,以廖建国为首的黑社会家族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对吴志云颜娟涉案企业非法的打击摧残报复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面对性质严重情节恶略,后果影响特别巨大的黑恶势力系列犯罪,且廖建国犯罪集团至今逍遥法外,背后的保护伞持续性的纵容包庇顶风违纪涉法不收手不收敛,这是对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和扫黑除恶政策的公然挑战。最后请求贵单位能把我的诉求转交给上级领导部门。
一位知情人对记者透漏(不愿透漏姓名):廖建国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引起中纪委、国家监委驻江西省“扫黑除恶专案组”的高度重视,我向您提供督导组成员负责材料把关的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马龙警官和吴志云的对话(节录):吴志云:“你好,马警官。”
马龙警官:“吴志云,我是督导组马龙警官。有事和你说下,你向中央督导组递交的举报信,我们这边现在已经查截了,已经核査结束了。我要告诉你,我们向省公安厅的结论,廖建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涉嫌非法拘禁,申请贷款高利转贷,这些证明,你对我们这个结果你满意吗?”吴志云:“就是你们准备立案了吗?”马龙警官:“我们只是搞核查,立案不是我们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记者通过渠道调取了2019年5月10日吴志云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清楚的载明了廖建国涉嫌系列刑事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线索:新余致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控告人资金投入,在被告人廖建国授权经营管理期间,多次侵占新余致露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财产及挪用公司资金违法借款,违法低价处理房产,侵占新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房产,具体如下。
职务侵占(1)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廖建国在委托管理经营期间,利用作假账虚开发票等手段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在公司委派江苏众诚会计实务所对5月至11月账目进行审计时提供虚假账本,5月至11月份购进原材料钢材和配件金额309万元,实计公司5月至11月份购进原材料钢材和配件金额104685623元把200万元占为己有。(五月份企业处于停工状态)。
(2)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廖建国利用其妻子宋金兰在不经董事长和股东委托授权人知晓同意的情况下伪造新余致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宋金兰的假借款流水金额191万元,且廖建国私自用致鑫账户向宋金兰汇款272万元把272万元占为己有。
(3)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廖建国不经重事长同意私自安排其女儿廖唯伊到致鑫上斑,廖建国向廖唯伊私人账号汇款431180元,廖唯伊占为己有。
(4)2017年5月23日,建国向其侄子宋泉以服务费名义汇款28000元2018年2月8日,廖建国再次以服务费名义向宋泉汇款40000元,侵占68000元,占为己有。
(5)2017年9月14日廖建国指使女儿廖唯伊注册成立与新余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相识的江西夆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业务需国家人防办发放的许可证方可经营生产),窃取新余致鑫公司的业务销售防化设备170余台,销售为300余万元利用新余致鑫的销售渠道把业务偷窃至江西锋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而且利用虚假易由新余致鑫人防向江西锋杰公司汇款100多少万元,侵占为己有。
(6)2017年廖建国未经同意私自与江西四和投资公司一龙泉湾项目,商量协议把127万元工程款抵一套价值88万元的商品房,使公司账面亏损三十万元,另把88万元的商品房虚假卖给购房者宋泉,截止到2018年8月20日止公司オ收到14万首付款,其余74万元至今未入公司账户。2017年8月山河源壁、江西倍诚置业有限公司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被廖建国售卖,售卖款截止2018年20日止公司未收到一分钱,一水天城项目部一套价值111万元的工程抵房,现已被廖建国占为己有。
廖建国涉嫌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系列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等,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其重大,是对社会法治的公然践踏,尤其是刘建国背后的保护伞,纵容包庇犯罪分子,直到现在逍遥法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四个全面,四个全面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的全覆盖,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司法机制。同时,党章,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抓铁留痕踏实留印。
来源:http://www.jkwmw.cn/news/shxw/2019-12-16/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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