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华浦头公司万嘉现代城被迫烂尾项目)
2019年10月23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对外发布,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就在中央、各地方政府为改善营商环境不懈努力的时候,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悦华浦头公司)大股东周某某反映称,2016年12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悦华浦头公司、林志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2015年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向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监事、经理、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手续。但是在法院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至今仍未执行。原因是因为有一份未有任何文号、署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下发至政府相关部门,从而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完成变更,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工程项目至今未能验收,300多户安置房业主和100多户合法购房业主持续上访,严重影响了公司和当地社会的稳定。
公司法人纷争 法院判决大股东获胜
悦华浦头公司于200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50万元,周某某于2007年10月19日成为悦华浦头公司股东,出资35万元。2007年悦华浦头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周某某出资100万元。
2009年6月8日,悦华浦头公司投资开发位于漳州市的“万嘉现代城”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223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117平方米。
2012年6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以800万元优先购买悦华浦头公司股东林志军转让的80%股权。2014年9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执行字第32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周某某已于2014年9月15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将股权转让款共计8000000元(捌佰万元)存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账户,周某某有权申请将林志军持有的悦华浦头公司80%股权划转至自己名下。
2015年1月22日,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权过户转让登记备案。至此,悦华浦头公司周某某总占股90%、林志军占股10%。
2015年2月16日,悦华浦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林志军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周良动为新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2015年2月26日,悦华浦头公司在《福建日报》上登报声明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并于同日向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机构改革,现为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市场监管局以有政府文件《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和公司内部有纠纷为由,拒绝办理法人变更。
周某某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悦华浦头公司2015年2月16日的股东决议合法有效;2、悦华浦头公司、林志军立即根据2015年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一切印章证照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营业执照、申请书等),将法定代表人由林志军变更为周良动,并申请监事、经理、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手续。
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8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并根据决议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等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志军、悦华浦头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2016年11月1日,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漳州中院)。
2016年12月22日,漳州中院(2016)闽06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芗城区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83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悦华浦头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三、悦华浦头公司、林志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2015年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监事、经理、章程修正案登记手续。
2018年6月,芗城区法院给市场监管局下达(2018)闽0602执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申请人周某某与悦华浦头公司、林志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漳州中院(2016)闽06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志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根据悦华浦头公司2015年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监事、经理、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手续。
悦华浦头周良动称,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携带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前往市场监管局,通知该局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林志军变更为我,但是市场监管局仍然未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变更。
(未盖章的政府备忘录)
政府一纸空文 缘何变成各部门“挡箭牌”
周良动称,2019年10月25日,公司再次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局仍以缺少公司公章为由不予变更。如果公司内部没有股东矛盾,大股东也没有必要历时4年多,花费大量财力、精力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既然法院都判决支持了大股东的诉求,也要求市场监管局履行法院判决,但是市场监管局仍然以不符合登记手续和有政府文件、这家公司比较特殊为由,不予变更。
那么政府部门多次提到了政府文件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呢?
一份署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的文件,内容为:2015年4月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周小华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协调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亚容、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陈跃辉、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柯秀娟、芗城区政府副区长黄艿光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情况记录如下 :
一、项目基本情况。万嘉现代城项目总用地面积223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117平方米,项目于2009年6月8日开工建设,开发商为悦华浦头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后续施工问题。因拖欠投资方工程款等问题,项目开发商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证件抵押给施工单位。鉴于开发商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证件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已成为客观事实。市工商局在开发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等问题上暂时不予办理,市公安局在开发商申请公章变更问题上严格审查、不予办理。施工单位应消除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力争早日峻工交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但是这份署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并没有任何政府的公文文号,也没有加盖漳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
周良动称,其实福建恒盛建筑集团公司(下称:恒盛集团)就是股东林志军的父亲实际控制,这个有其它的法院判决书可以证实。这是林志军为躲避债务和为了实际控制公司采取的一种手段。可是就因为这份政府《备忘录》,公司登报后去工商部门更换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就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给更换。这又没文号、又没公章的政府空文,就有这么大的效力?比法院的判决权利还大?
政府声音:只是个记录 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市场监管局朱局长称,对于周良动反映的不给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法院来执行过,我也专门批示处理过,但是业务科室汇报上来的结果是申请变更人无法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政府也有《备忘录》把公章做了抵押,公司的公章可能也在,法院虽然有判决,我们也不敢给办理。
市场监管局登记科一陈姓工作人员称,因为周良动申请悦华浦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一直无法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所以我们无法办理。这件事情如果是一般企业有登报、有个法院判决肯定就办了,但是这个企业比较特殊,我们就比较谨慎,就不敢给办,办了怕企业股东告我们。
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一份文件显示,2018年8月9日,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漳工商函[2018]13号向芗城区法院发了一份《关于商请明确协助执行有关事项的函》,我局可否在悦华浦头公司未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且相关申请材料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况下,依据(2018)闽0602执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该公司2015年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直接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监事、经理、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请贵院予以明确并函复为盼。
让周良动不能理解的是,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里明明写的清清楚楚,市场监管局的这种行为明显是不作为。
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科乔姓科长称,会议备忘录只是科室出的文件,公开科只负责政府出的有文号的正式的文件,备忘录不是政府信息,也不是纪要,只是开会研究的,不能作为法定效力。这个没有任何办文程序,现在应该是归建设科负责。
建设科一位不愿署名的负责人称,这是一份2015年的文件,那时候我们还没有来。这个会有没有,那时候怎么回事我们都不知道。组织开会的是时任秘书长周小华,有可能是(当时)市长安排的,法律上讲只是开会的几个部门的一个约定,意思上讲只是开会的几个部门通气、磋商,具体每个部门要办理具体业务还是要依法依规办理。市场监管机关如果拿这个为借口,那企业可以告市场监管局违法。
政府工作人员口中只是一个记录的《备忘录》,在司法诉讼中却多次被当做证据被提交,同时被法院采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6609号民事判决书,悦华浦头公司通过诉讼要求恒盛集团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恒盛集团在法庭上提交《备忘录》为证据,并称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最终,法院以缺乏依据,未支持悦华浦头公司的要求,
2018年8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书,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悦华浦头公司现在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在厦门市两级法院有149个被执行案件,欠款超过1.3亿元,被称为“亿元老赖”。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称,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个人负债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本案中企业大股东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及修改公司章程。法院又对股东会决议内容确定合法有效,登记机关就应该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执行法院的判决。
笔者手记
党的十九届四中会会指出,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要求政府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对于政府来讲,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样,对于法院的判决,应该判立生效,依法履判。行政机关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全社会都知道,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就是这个地方的生产力。中央的要求,只有认真的贯彻落实,才能真正维护好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