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一种借助民间借贷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断虚增借款金额诈骗受害者的一种犯罪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最近几年,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了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力度,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这种犯罪已具备知识型犯罪雏形,受害者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相反,在一些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还能通过诉讼等手段而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福建永春法院拘留一名“女老赖”,就曝出一起疑似“套路贷”被合法化的案例。90万元借款变成350.85万元(不含利息),除了最初的90万元是银行汇款,其余260.85万元都是现金支付,这样明显有问题的案件竟然获得永春法院和泉州中院两级法院支持,永春法院还把受害者及其配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拘留了受害者配偶,是不是有点匪夷所思?
2019年11月22日,沈先生爱人黄某红女士准备坐动车去普陀山烧香时被永春法院拘留了。原因是法院判决沈先生欠刘金锡350.85万元借款未还,他老婆被判为共同借款人,成为失信人员。对老婆被拘留这件事,沈先生感到非常内疚,同时也很气愤。
人们不禁要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啥好气愤的呢?沈先生认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公,自己明明只收到90万元借款,法院却判决350.85万元,刘金锡是用“套路贷”的方法骗了他。
他说这笔借款当初是他父亲跟刘金锡一起做放贷投资生意形成的。钱是汇到他银行账户再借给大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后来这家房地产公司投资失败,刘金锡才逼他补写了借条。但他只有收到90万元钱,一年后刘金锡要他补写一张190万元的借条,如果不写就马上告他父亲。
当初刘金锡骗他说借条金额写多一点只是一个制约手段,大额借贷法院告状是要看银行汇款凭证的,叫他不必担心。沈先生是个孝子,一时还不上90万元钱,怕老父亲被告,所以才答应按照刘金锡的意思写了一张借现金190万元的借条。但他至始至终就只收到过90万元银行汇款,一笔是50万元,一笔是40万元。
更可恶的是,三天后刘金锡又另外要他再写一张借条,借现金65万元,说是利息少算了。一年后的2016年1月1日,又写了第三张借条,借现金57万元,说是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 日期间,最初90万借款的利息。这张借条还煞有介事地约定按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是真的借款,利息怎么会这么约定。2016年7月30日沈先生写了第四张借条,借现金38.85万元,同样是利息形成的。沈先生一而再,再而三,被逼写借条给刘金锡,理由都是一样的。如果不写就把前面写的借条当成真的,到法庭告状。后来在朋友提醒下,沈先生感到这样下去问题会很严重,所以2016年7月30日之后不管刘金锡用什么方法胁迫他,他都不再写新的借条了,也不还一分钱给刘金锡。
沈先生不再写新的借条后,刘金锡多次带人到沈先生老家和大田公司闹过,但也没有收到一分钱,后来扫黑除恶开始了,刘金锡就只能上法庭告状了。
蹊跷的是,四张借条中除了最初的90万元是银行汇款,其他全部是现金支付,而且4张借条中竟然3张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只有第三张有约定利息,而且利息还是不伦不类地约定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众所周知,银行利率是经常变动的,出借人怎么可能这样自找麻烦呢?这种迂腐透顶的借条一看就不是真实的。也只有自认为是法律专业的人才会想出来这样写借条。但很遗憾,一审二审法官对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视而不见。这样漏洞百出的民间借贷,法院为什么不认真审查一下出借人现金来源呢?还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么认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有关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
更搞笑的是,刘金锡还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一份流水证据,统计了2012年到2016年3月9日期间提取单笔不少于1万元现金的交易总额为1735.32764万元,以此证明他有能力出借260.85万元现金给沈先生。可正是这份银行流水让刘金锡露出了马脚。从这份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刘金锡有小额存款和取现的习惯,大一点的金额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或者是网银转账完成的。所以这份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他借给沈先生260.85万元现金是虚假的。
2014年12月28日和2015年1月1日,前后三天时间沈先生分别写了两张借条,前一张是借现金190万元,后一张是借现金65万元。而刘金锡在这个时间点,只有在2014年12月21日取了1.5万元现金,2014年12月24日取了0.3万元现金。往前几个月都没有大额现金取现记录,大额的资金交易恰恰就是银行汇款给沈先生的90万元,分别是2012年1月21日的50万元和2012年3月1日的40万元。也就是说,上述两笔借款还有165万元现金没有取款记录,一个有频繁小额存款和取款习惯的人,而且平常大额资金都是用转账交易的人,165万元巨额现金借给别人,是哪里拿来的,难道法官都不怀疑吗?同样的,2016年1月1日和2016年7月30日,沈先生又出具两张借条,分别借现金57万元和38.85万元,在这两个时间点,刘锡金也都没有大额取现记录。相反,这些时间节点前后,刘锡金有频繁小额取款存款记录,这充分说明刘锡金有现金存款习惯。试问,谁在家里有几十万现金还会频繁跑到银行存一两千块钱,再取几千块钱,或者说每一次借给別人万把块钱,一直累积到57万元和38万元再来写借条呢?借条的诸多疑点法官视而不见,反而说沈先生:“没有证据说明借款利息等细节,刚借款190万元,三天后又写借条借款65万元现金,说是被逼的,又没有报警记录,不符合常理”。
沈先生说,法官这么认为,可能是他在现实生活中从来就没有被人逼过债,而现实生活中被逼债未必就会去报案。很多时候欠钱人只要被语言相逼就不得不服从。不要说债权人威胁上法庭告状,就算威胁说去告诉欠债人老婆,欠债人或许就有可能就屈服。更何况搞“套路贷”的人连哄带骗,一般的人根本就招架不了。沈先生如果一开始就不怕老父亲被告,也不怕老婆知道这个事,他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现在连累老婆被抓,他很内疚。他内疚的是,没有早一点告诉老婆这些事,害的老婆被法院抓了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你说这样的借款有可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吗?一个家庭主妇什么时候被告上法庭都不知道,还会上法庭辩护这些债务跟她无关吗?
在法庭上沈先生一再强调那些债务是虚构的,但法庭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他,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拿到那些所谓的现金借款。他认为自己反正没有向刘金锡借那么多钱,而且最早的90万元借款还不是他写的借条,所以就算法院判了,他也不会还钱。他说除非刘金锡承认实际借款是90万元,他才会考虑还钱。
忍声吞气终究解决不了问题。他决定不再妥协,准备与刘金锡抗争到底。他向记者提供了二审判决书,把刘金锡通过虚假诉讼实行“套路贷”犯罪的事实公之于众。也让广大网友平平理,法院这样支持套路贷有没有道理。
其实法院这样判是否合理已经不重要,判决早已生效。但如果沈先生确实只有借到90万元,法院却判决他欠350.85万元,显然对他不公平。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现金借款5万元以上都要审查,而且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说明具体借款细节。这个案子多次借款巨额现金,借款人又一再否认借款事实,法院能不能让出借人刘金锡本人到法院说说这260.85万元现金是怎么借的?欠债人自始至终没有还一分钱,出借人为什么还会屡屡借巨额现金给他?这些巨额借款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把沈先生毫不知情的配偶列入失信人员,还拘留15日能让人觉得公平吗?(郑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