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光华公司厂区门口(图)
2019年11月22日晨,民营企业家、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法人代表纪春传突然被北京密云区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的涉嫌罪名刑事拘留……
推前两天(11月20日),北京密云经济开发总公司(隶属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起诉光华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二审)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开完庭。从法庭走出来时,他自信满满,认为光华公司能赢得这起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案第一轮诉讼
2011年12月21日 光华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光华公司要将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变更到密云经济开发区,或在密云经济开发区注册新公司,要开发项目且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其项目用地48.79亩的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11号楼等十栋房屋)的产权向开发总公司购买,总价4600万元,首付1500万元之后即可取得、使用,余款3100万元在土地证、房产证办理到光华公司名下之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非法采矿”即实施排水工程的地点(图)
之后,光华公司向开发总公司支付首付款1500万元,开发总公司亦将土地和地上建筑交给光华公司使用。但是,由于某些后面将会破解的原因,土地证、房产证一直未过户到光华公司名下,光华公司也未将3100万元余款付给开发总公司。
2013年,开发总公司突然向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光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光华公司至今未将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变更到经济开发区,也未在经济开发区注册新公司,更未投产。光华公司辩称,光华公司并未违约,相反,开发总公司至今未将土地、房屋过户到光华公司名下,构成违约。光华公司项目进度迟延,与开发总公司违约有关。
2014年4月25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6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合同;2,光华公司返还土地、房屋(未对开发总公司要不要返还1500万元作出判决)。该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双方之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所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开发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光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光华公司认为,该判决不分是非曲折,各打五十大板,却又支持开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不要求开发总公司返还1500万元,显失公平。
2014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7957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的理由将案件发回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同纠纷案第二轮诉讼
重审中,开发总公司以“光华公司再支付2100万元”为条件撤诉,光华公司同意,密云区人民法院也允许。
至此,光华公司已向开发总公司支付3600万元。
之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土地、房屋仍未过户到光华公司名下。
继续履行合同不久,光华公司发现,未能过户的原因是,房产证上的“土地规划用途”一栏为空白,税务部门无法按照法律规定收取过户税款,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又找不到。为此,光华公司多次敦请开发总公司解决该问题,2017年5月17日还以发函的方式请开发总公司尽快解决。
合同纠纷案密云法院64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页(图)
同时,为表明诚意,光华公司将最后一笔未付款(1000万元)汇入密云区人民法院的账户,请该院在适当的时候转给开发总公司。至此,光华公司已经付清合同规定的4600万元。
然而,2019年,开发总公司再次向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与上次相似。
对此,光华公司一位高管说:“开发总公司又要了我公司2100万元之后撤诉,意味着开发总公司认可了我公司履约中的事实障碍。如今,他们花完了2100万元,又要解除合同了,密云法院还能支持他们吗?”
事实给了这位高管当头一棒。
2019年9月19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5440号判决书,再次支持开发总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房屋”的诉讼请求,且不要求开发总公司返还4600万元。理由依然是:“双方之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所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开发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光华公司再次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如同本文引言所述,2019年11月20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还开庭审理了。根据二审还能开庭审理这一情况以及庭审中的情况,纪春传认为中院一定能公正审理该案,光华公司一定能赢得诉讼。可是,仅仅过了两天,他就被刑事拘留了。
中间插入的执行异议案
关于前述规划批文,光华公司不仅敦请与政府有着“血缘关系”的开发总公司“寻找”,自己也多方寻找。费时将近5年,光华公司终于找到了。原来,“土地规划用途”是“工业用地”。这个发现,对光华公司也是有利的。
在寻找规划批文的过程中,光华公司还发现,开发区总公司悄悄将该土地用于一起案件的“第三方担保”,经这起案件的一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申请,该土地被诉讼保全。之后,中海公司胜诉,申请执行。
后面这一发现,不仅让光华公司明白了开发总公司起诉光华公司的真实原因,还让光华公司意识到了保护该土地的紧迫性。
2017年,光华公司作为中海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的“案外人”,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土地被开发总公司用于‘第三方担保’之前已经卖给光华公司”的理由,请求该院勿将该土地执行给中海公司,并请求解除诉讼保全。
该院起初作出裁定,支持光华公司的请求。之后,中海公司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该院将该土地执行给中海公司,该院作出不再支持光华公司、转而支持中海公司的第二个裁定。
执行异议申诉案北京高院的受理通知书(图)
光华公司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6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750号判决书,将光华公司的上诉驳回。
之后,光华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19年4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光华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由于该案与合同纠纷一案存在极大的关联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非常慎重,已经多次开庭审理。这一事实,也给光华公司和纪春传添加了必胜的信心。
然而,随着纪春传被刑事拘留,两起民事诉讼的结果均可能发生变化。
刑事拘留究竟为何
根据《拘留通知书》,纪春传是因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的。
根据纪春传的律师和家人的介绍,纪春传是因光华公司对前述房屋、即其向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屋进行排水系统改造而涉嫌非法采矿罪的。
然而,律师和家人说,该改造工程与非法采矿风马牛不相及:第一,改造地块属于工业用地,而非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第二,该地块只有涉案房屋,不存在包括沙、石在内的任何矿产资源;第三,实施改造挖出的渣土在敷设排水管道之后统统用于回填了,没有一方是外售的,也没有外售价值,第四,没有获利情节。虽然,实施该工程也许需要办理某种手续,但是,这也只是非法施工的问题,与非法采矿罪毫不相干。
其他知情人反映,虽然,将纪春传刑事拘留并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为抓捕的理由完全出乎大家意料之外,但是,回过头来看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第二份判决书,还是可以看出一些迹象的。在这份判决书里,法院用了大量的篇幅介绍开发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新理由,如,开发区城管队发现光华公司在厂区内违法施工,开发区城管、环保、安全、消防部门联合查处光华公司违法施工问题……
记者无法确认这些行政执法与之前的民事诉讼以及之后抓捕纪春传的刑事措施有没有内在关系,但是,在民事诉讼的关键时刻,纪春传以这样的涉嫌罪名被抓,引发人们的联想也是不奇怪的。(记者/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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