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以《福州鼓西街道搞违法强拆 书记扬言要抓被拆迁户》为题,对福州鼓楼区鼓西街道办事处屡次欲对西峰里14号房屋进行强拆的问题进行了曝光。
据了解,除了此前被曝光的问题外,该征收项目还存在审批不合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区领导签字同意、征收前资金没有专款专用和足额到位等严重违法等严重问题。
据了解,福州市鼓西路西峰里14号高度为七层的商住楼,是由陈星铨、范永来、陆升平、陈心用、高振秀五人共同出资,在1996年时建设完成的。
根据福州市城市规划要求,经鼓楼区建设局等部门的批准,该房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征迁工作开始以后,陈星铨等人经过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发现该征迁项目存在诸多违法问题,于是便于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图:鼓楼区长朱训志
因本违法征迁被陈星铨等人告上了法庭
该房屋征收项目存在的具体违法情况如下:
第一,该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鼓房征【2016】4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之前,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但是,鼓楼区政府只提供了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福州市西峰小学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鼓楼区教育局用地性质的证明函,以此来证明福州市西峰小学项目符合国民经济与发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显是违法的。
因为以上三个文件根本就无法证明该项目切实符合以上四项规划,并且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鼓发改综【2016】8号”《关于福州市西峰小学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中,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活动。
该文件作出的时间是2016年4月26日,而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榕规函【2016】274号”文件、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作出的“鼓国土资规函【2016】2号”文件的作出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18日和3月17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拟建设活动的建设是否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四项规划,应当是该建设活动首先被纳入到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再论证是否符合其他项规划。
陈星铨等人曾于2017年7月8日向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建设活动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证明材料。鼓楼区政府作出的2017年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告知书》,却建议陈星铨向信息制作单位申请信息公开。
鼓楼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审查拟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是前置程序,作为以上四规划信息的保存机关,依法应当提供;如果无法提供,大家有理由相信其根本就没有这些资料。
综上,鼓楼区政府根本没有提供以上四项规划,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复函文件来间接证明该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这样做无非是想掩盖该建设项目不符合四项规划的事实,并且以间接证明的方式、无法证明“四规划”已经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广泛的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和制作程序违法。
(1)评估机构的产生违法,剥夺了被拆迁人陈星铨等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且评估机构的产生途径并没有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体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择关乎被征收人的补偿,也是征收补偿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价格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同时,用于置换的安置房的价格也需要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因此,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违法。
(2)鼓楼区政府并未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为此,鼓楼区政府仅提供了《关于召开补偿方案论证会的汇报暨签到表》,该签到表上人员的身份证明无法确定,同时论证会的通知和签到表,也无法证明签到人员确实参与了论证会议。
另外,鼓楼区政府也没有提供该次论证会的会议纪要内容,仅凭一张签到表,是无法证明是否召开过论证会的。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经修改公告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而鼓楼区并没有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且公布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一样,也并没有进行修改。
综上,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作程序违法。
第三,本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和内容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的反应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并且评估内容要具有合法合理性,决策事项要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可是,在鼓楼区政府所提供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中,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楚,征收决定所征收的户数不明。按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的《福州市西峰小学项目的情况说明》所示,总征收户数为94户,总征收建筑面积是11420.6平米;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征收范围涉及征收户约86户,总建筑面积是1.04万平米。
很明显,鼓楼区政府和鼓建征收工程处在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之前,并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认证,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此外,鼓楼区政府在房屋征收之前进行调查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并未征求过陈星铨等人的意见,作为征收区域内的重点建筑物,竟然不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范围之内,鼓楼区政府也未提供向其他被征收人进行调查的证据,故而,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作出只是流于形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说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作出主体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没有鼓楼区政府的意见,也没有区领导签字确认,这难道是领导也怕为违法担责?
综上,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并没有充分了解每户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和制作过程违法。
第四,鼓楼区政府提供的《专户证明》和鼓楼区教育局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不能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可是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的情况。第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出具的《专户证明》,只能证明鼓楼区鼓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在兴业银行福州五一支行开设专户,但无法证明该户存有足额的征收补偿款;第二、鼓楼区教育局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不仅不能够证明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更不能证明专项征收补偿资金是兴业银行福州五一支行出具的《专户证明》中的账户:第三、鼓楼区教育局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中,目前已经到位的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仅为人民币3000万,是在2016年3月28日当日的,这只能证明当天资金的情况,鼓楼区政府也未提供这些存款账户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的流水证明,无法确定这3000万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时仍然存在。
退一步讲,即使这3000万资金存在,也不足以支持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款项足额到位。因为哪怕是根据建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做出的不实评估,按住宅单价为14666元/平米计算,本次征收的11420.6平米至少需要1亿6749万元,银行账户中的3000万元,还占不到补偿款的五分之一。
然而,在该征收项目存在这么多违法问题的情况下,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却绕过这些违法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陈星铨等人的起诉。
有了法院的帮助,鼓楼区政府上述违法征收行为因此逃脱了实质审理,其违法行为并没得到应有的惩处。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同时,依法行政也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然而,鼓西街道办事处、乃至鼓楼区人民政府,却在中央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然违法行政,让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为此,希望上级相关领导和部门能对鼓楼区的违法问题进行纠正,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保障被征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