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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法院判决被指有猫腻

来源: | 2018-05-21 10:14:46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方故意提供了被告方错误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信息,原审法官已知被告联系方式错误情况下配合原告,故意没有查询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时间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使被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方故意提供了被告方错误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信息,原审法官已知被告联系方式错误情况下配合原告,故意没有查询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时间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使被告缺席审判,且原审法官做出明显违背原告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原告不法诉求的判决。目前,合肥市中院已接受被告方的再审申请,并已开庭审理。

协议购买二手房尾款未付生纠纷

2007年,合肥王女士按揭购买了合肥市新站区未来家园房屋一套,并就该房屋向银行贷款27万元。

2012年10月2日,孔令芹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就王女士按揭的该房屋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孔令芹全款69万元支付房款还贷解压过户;后买卖双方到银行转账汇款时,孔令芹临时决定支付66万元,留3万元尾款到过户时再付,以此签订了第二份买卖协议。王女士说她长期在外地工作,来回麻烦,期望一次性拿完钱过户解决,期望选择付款解压过户方式1或者3,但孔令芹表示房屋要满五年后即两年后再过户,你到时再回来一次性办理也不迟,遂双方就选择了方式2(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过户前孔令芹将购房款余款三万元支付给王女士)。

合同违约责任规定:

若买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69万元),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

15 日后,买方未支付转让价款,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应按日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价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须赔偿卖方人民币伍万元。

若卖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接房屋和房屋产权过户的(买方有责任的除外),卖方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过户的,逾期超过15日后,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主张违约金。

同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迫索期间的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王女士也在2012年10月27日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

王女士称,由于其长期在外地工作,孔令芹从不提尾款的事情,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前双方电话沟通,另约定时间办理,当时孔也口头答应。

但不久,孔令芹违背承诺,“她竟找人到我父母单位多次骚扰,且她们夫妻带社会人员到家里威胁索要几十万巨额合同违约金。”王女士表示异常气愤不可理喻,就算只按照合同,孔令芹未按时支付尾款在先,也是只有她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是违约责任除外情况,王女士表示从一开始就打算不付尾款,并索要所谓巨额违约金,按照合同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孔支付其违约金。

原告方提供错误信息至无法送达

王女士告诉记者,因为购房问题,孔令芹多次骚扰,她要解约,孔不同意还莫名要她支付巨额违约金。后来孔不骚扰了。但2017年,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被法院查封了,通过律师去査询才知道孔令芹在2016年起诉了王女士,且案件在2017年正月初七开的庭,正月十三原审法院就下了判决书,现在是强制执行阶段了。而王女士却是在法院查封她的银行卡后的次月才知道被起诉;孔令芹在法院查封了她的银行卡后,认为自己的钱有充足保障了又去擅自去了贷款银行垫付了房屋按揭。

经多方了解,王女士发现,2014年10月13日孔令芹第一次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4年11月12日撤诉,案号(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95号;2015年再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6年9月6日撤诉,案号(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30号;但撤诉的第二天,即2016年9月7日,孔令芹又起诉至瑶海区法院,前两次诉讼接手的同一法官立即受理了该诉讼,案号(2016)皖0102民初6596号。除了2014年起诉原审法官通知王女士外,后两次起诉的事情,王女士一点都不知道。

孔令芹和原审法官均有王女士的有效地住址和电话联系方式,在2014年孔令芹的诉状及法院留档中,都清楚地标明了王女士至今一直在使用的联系方式,而孔令芹在2016年民事诉状中提供的她的地址和手机号码都是不真实的,故意导致送达不成功,最终以公告送达。公告地址是王女士的学校地址,而她已经毕业十年,实际早不在该地址,且孔令芹非常清楚正确王女士的联系方式、住址。

王女士认为,2014年第一次起诉时,办案法官就已多次电话联系过本人及本人的家人,沟通过本案案情,但在孔令芹三次起诉,办案法官都是同一位法官,同一原告被告,同一个案子,原告故意提供的错误信息,导致本案最终是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让她失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下达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其中,对于原审法院错误填写住址致使再审申请人未能到庭,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机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

瑶海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被上级纠正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做出的(2016)皖0102民初6596号判决,王女士向贷款银行清偿涉案房产的抵押债务,逾期未清偿的,可由原告孔令芹在十日内向银行代为清偿,清偿款项可直接冲抵尚欠的购房余款;银行方面应在五日内注销房产的抵押登记。

除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外,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孔令芹违约金。

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明确陈述:“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王女士告诉记者,孔令芹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后,法院以无法联系到其为由,起诉状及判决书均是公告送达,缺席审判,且原审法院判决结果连买卖合同都不遵守,一边导向孔令芹。孔令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尾款继续履约,还企图以操纵司法诉讼的方式单方破坏协议履行,企图获得巨额不法利益(妄图操纵法院判罚她支付给孔巨额违约金)。假借法律的外衣行严重破坏合同履行,以图非法侵利之实。

王女士认为,瑶海区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罔顾事实,严重错判,其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审,合肥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王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裁定案件由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根据查询,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也就是说,瑶海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该项情况。

合肥中院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王女士认为,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维权)

开庭期间,孔令芹迟来法庭多时,不断敲门打扰正常开庭秩序,却没有得到法庭应有的严肃纪律告知,还被主审法官王法官热情招呼请入被申请人席。

孔令芹入座被申请人席后就气势汹汹,仍像一如既往的嚣张蛮横,目无法庭庄严与法官的尊严,不断多次转向坐在后排旁听席王女士六十多岁的母亲挑衅并直呼其名进行猖狂谩骂。除了孔品性恶劣,但其在法庭上如此胆魄又从何而来?当时王女士母亲气不过与孔回吵,被赶出法庭,孔令芹仍继续参加庭审。

开庭结束后,孔令芹明知王女士在看庭审记录,却故意跑来与其争吵扰乱,王法官劝王女士先出去,王女士便匆匆签字离开法庭。王女士一会儿回法庭后,王法官又把王女士拉到法庭外,拿着孔令芹的调解协议让王女士签字,并当众人说王女士违约了,他判得只会比孔令芹的调解协议重,让她赶紧签字。王女士坚决反对,就只凭合同也是孔令芹没有按时付尾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是违约责任除外情况,怎么可能签孔拟的这种调解协议!

后王女士与王法官多次沟通,本案应按最高院的发文,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她作为原审案的被告,原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置事实与法律尊严于不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她缺席审判,原审法院剥夺了她合法的抗辩、反诉、上诉等诸多合法权利,并一边倒地错误判决损害她的合法权益。本案再审法庭由于第二审的程序无法矫正原审的许多错误,不利于本案查清事实,赋予她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本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她多次申请再审法庭发回重审,查清本案事实,制止因法院的不公正损害她的合法权益。

但是王法官表示已经再审了,就不谈程序了,只看实体,不发回重审。一审王女士没有反诉,提审不能反诉。王女士说一审她都不知道被起诉的事情,没有上法庭,如何去应诉反诉。王女士很纠结,最高院的发文及全国各地的法院和法官都在执行的条文,为什么王法官不按最高院发文执行,却说不谈程序了,不发回重审。且王法官早在庭后调解时他心中早已有了判决结果(他已公开表示他判得只会比孔令芹的调解协议重)。现在王女士表示会先等再审庭判决结果,但是有失公正的判决,她不会接受,会一直维权到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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